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維持金融穩定、促進金融發展的監理機關
理應成為體統之外的獨立單位
但 卻仍讓人深深感受到踢皮球理論的強力發酵~~~
只是 身居高位的你們 可曾想過那規範、法條中的字字句句嗎?
如果說 資訊揭露申報作業 是明令且強制下的產物
那麼 請求監理者也相對看重這例行性作業吧!!
別讓資訊透明性在疲於往來在電話與E-Mail間逐漸隱沒吧!
因為 這僅會讓自己對這可笑的監理制度發出冷笑羆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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